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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
        广东出台的首部省级建筑节能地方法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厂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违反的,开发商将遭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房屋销售总额1%-2%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登记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新建筑要配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例》首次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作为强制性内容。《条例》明确,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也就是说,新建的建筑物只要是具备了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就必须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据了解,广东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而按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全省90%以上的旧建筑达不到要求。《条例》规定,旧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对于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都要求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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