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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布
        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该细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均为“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1.制订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均为违反公平竞争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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