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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工程造价纠纷案件致胜的关键 |
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二十多年,经历了数百个案件的工程造价鉴定,深深地体会到,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件致胜的关键。一些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感觉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交涉无果后,愤然提起诉讼。然而,在鉴定过程中,却不能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结果,可想而知。一些发包人(总包人),觉得承包人狮子大开口,也希望通过诉讼,获得心目中的结果。但在鉴定过程中,却没有提供支持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其结果,也令其不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诉讼中的主张,负有及时举证的责任。
那么,一般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以下列举的是通常送鉴资料:
1.民事诉讼状(仲裁申请书);
2.民事答辩状(仲裁答辩状);
3.工程勘察合同及勘察报告;
4.设计合同;
5.工厂招、投标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含附件);
8.施工组织设计;
9.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10.施工图纸(或竣工图);
11.图纸会审记录;
12.开工报告;
13.设计变更单;
14.工程签证单;
15.工程联系单;
16.工程洽谈记录;
17.工程会议纪要;
18.工程检测、试验报告;
19.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20.合同或双方约定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
21.甲供材料、设备表;
22.工程量确认单;
23.工程结算书(或结算审核书);
24.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不见得每项都必须提交,具体根据鉴定需要,由鉴定机构提出。
必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提交给法院(仲裁委),经过质证后,由法院(仲裁委)转交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私下联系鉴定机构,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材料。
由于证据资料的重要,当事人应从工厂开始就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
(本文件所有权属广东信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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