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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發布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發布了新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及其說明,具體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7〕684號
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
  為指導企業做好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工作,規範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行為,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號令)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2號令)有關規定,特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及其說明,現予以發布,供有關方面借鑒和參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是對項目申請報告編寫內容及深度的壹般要求。關於《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說明,是對通用文本的解釋和闡述。在編寫、審核項目申請報告時,應同時借鑒和參考通用文本及說明的有關內容。
  二、企業在組織編寫具體項目的申請報告時,可根據擬建項目的實際情況,對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如果擬建項目不涉及其中有關內容,可以在說明情況後,不進行相關分析。
  三、項目核準機關在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時,應嚴格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在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的基礎上,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外部性”條件進行審查和把關,從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這些方面進行審查。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內部性條件,均應當由企業自主決策,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幹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四、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企業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已經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依法審查規劃選址、土地利用等方面內容的,應以有關部門出具的前置審批文件為準,不再作為項目核準機關的實質性審查內容,項目申請報告也不再對相關內容進行實質性分析。列入《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範圍內的項目,應在項目申請報告中對項目能源利用情況、節能措施情況和能效水平進行分析。
  五、為適應各行業的具體情況,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參照本通用文本制定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主要行業的示範文本既要遵循通用本的壹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業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需要對通用本的內容進行合理調整。
  六、此次所發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適用於各類企業在我國境內建設的企業投資項目(包括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的文本另行編制。
  七、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申報材料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第9號令,根據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3號令修改)的要求,凡需報我委核準招標內容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時附具有關招標內容。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通知》(發改投資〔2007〕1169號)即行廢止。
        附件::1.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
                        2.關於《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說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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