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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布 |
2017年10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以發改價監〔2017〕1849號發布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根據該細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以備案、登記、註冊、名錄、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均為“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行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通過設置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違法幹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包括但不限於:1.制訂公布商品和服務的統壹執行價、參考價;2.規定商品和服務的最高或者最低限價;3.幹預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均為違反公平競爭制度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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