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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招標投標辦法明年3月實施
    12月6日,廣東省人大常委官網公布《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下簡稱《廣東實施招標投標辦法》),該辦法於今年11月29日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廣東實施招標投標辦法》由原來的56條大幅精簡為34條,重點體現為以下十大亮點:
一、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禁止強制招標
    本次修訂完全刪除了原“招標範圍和標準”整章,規定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作出廣東省地方性規定;同時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依法自主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二、合同實質性內容增加了“單價、比例條款”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廣東實施招標投標辦法》則擴充為合同的標的、質量、履行期限條款和合同的價款、單價、比例條款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
三、對評標方法進行限定,排除了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
    該辦法將評標辦法限定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且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提出必要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不得以投標報價作為單壹決定因素;同時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四、強調招標人自行選擇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交易平臺
    政府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需要與行政機關剝離,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招標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不得因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主體、所處行業、地區、所有制的不同而對其限制、歧視,否則按照該辦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優先適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自行辦理招標的招標人若因招標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兩年內不得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五、工程服務類提前招標可以在項目報審批、核準前單獨申請審批、核準
    按照通常的流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招標事項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招標事項在項目報審批、核準時壹並申請審批、核準。特殊的是,勘察、設計、監理等與工程有關的服務,需要提前進行招標的,其招標事項可以在項目報審批、核準前單獨申請審批、核準。
六、招標公告發布平臺不再按照項目審批具體劃分
    2003年的《廣東實施招標投標辦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按照國家審批的省項目和省審批的項目、市縣審批的項目以及政府采購項目,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指定媒體。2018年《廣東實施招標投標辦法》則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統壹規定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發布。
七、招標文件中應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對否決投標條款的理解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按照格式條款作出不利於招標人的解釋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評標時不予認可。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資格審查條款、否決投標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招標人的解釋,即認定為格式條款。此外,還特別規定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是否參加開標作為否決投標或者中標的條件。
八、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除了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外,《廣東實施招標投標辦法》對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還規定了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存在兩處以上細節錯誤壹致;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電子設備編制、打包加密或者上傳,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投標人的電子設備打印、復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投標人送達或者分發;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壹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投標人各自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是,所需資金來自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賬戶等情形。
    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則包括招標人協助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對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進行撤換、修改;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利害關系人泄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的名稱、數量或者資格審查情況,泄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評標等情況;招標人以脅迫、勸退、利誘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等。
九、招標人可以禁止無理棄標或撤銷投標單位再次投標
    對於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後撤銷投標文件,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禁止該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
十、增加壹章,強調在招投標領域實行信用監管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市場納入全省統壹的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加強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評審專家等當事人的信用監管,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市場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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