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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工程造價糾紛案件致勝的關鍵 |
從事工程造價鑒定二十多年,經歷了數百個案件的工程造價鑒定,深深地體會到,證據是工程造價糾紛案件致勝的關鍵。一些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感覺受到了不公平對待,交涉無果後,憤然提起訴訟。然而,在鑒定過程中,卻不能提交支持其主張的證據。結果,可想而知。一些發包人(總包人),覺得承包人獅子大開口,也希望通過訴訟,獲得心目中的結果。但在鑒定過程中,卻沒有提供支持其主張或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其結果,也令其不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在訴訟中的主張,負有及時舉證的責任。
那麽,一般工程造價鑒定,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呢?以下列舉的是通常送鑒資料:
1.民事訴訟狀(仲裁申請書);
2.民事答辯狀(仲裁答辯狀);
3.工程勘察合同及勘察報告;
4.設計合同;
5.工廠招、投標文件;
6.中標通知書;
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含附件);
8.施工組織設計;
9.施工圖設計審查報告;
10.施工圖紙(或竣工圖);
11.圖紙會審記錄;
12.開工報告;
13.設計變更單;
14.工程簽證單;
15.工程聯系單;
16.工程洽談記錄;
17.工程會議紀要;
18.工程檢測、試驗報告;
19.工程驗收記錄、竣工驗收報告;
20.合同或雙方約定的主要設備、材料價格;
21.甲供材料、設備表;
22.工程量確認單;
23.工程結算書(或結算審核書);
24.鑒定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不見得每項都必須提交,具體根據鑒定需要,由鑒定機構提出。
必須註意的是,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必須提交給法院(仲裁委),經過質證後,由法院(仲裁委)轉交鑒定機構,雙方當事人均不得私下聯系鑒定機構,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材料。
由於證據資料的重要,當事人應從工廠開始就註意保存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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