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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批准程序
建設項目批准程序

(廣東信怡工程諮詢有限公司)

國辦發[2007] 6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對各類建設項目的批准程序做出的有關規定如下: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复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後,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复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後,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准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製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後,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准。對於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築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於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消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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